隐私法声明权限:10 USC §136:“国防部人事和战备副部长”;10 USC 第 48 章“军事惩教设施”;国防部指令 1325.04“军事囚犯监禁和军事惩教计划与设施管理”;以及国防部指令 1325.07“军事惩教设施管理以及赦免和假释权限”。 主要目的:记录囚犯要求面谈或与惩教系统工作人员沟通的请求,记录对请求的批准或不批准以及相关评论。 常规用途:根据经修订的 1974 年隐私法 5 USC 522a(b) 条,通常允许披露记录。信息可能会被披露给地方、州和联邦执法和调查机构,以进行调查和可能的刑事起诉、民事诉讼或监管命令。其他常规用途列于适用的记录系统通知 A0190-47 DAPM-ACC,“陆军惩教系统和假释委员会记录”,NM01650-1,“个人监禁记录”,以及 F031 AF SF A,“惩教和康复记录”,发布于 https://dpcld.defense.gov/Privacy/SORNs/ 。披露:自愿。但是,未能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可能会导致无法处理表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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